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 婚姻法和繼承法
考點:婚姻法【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該法確立了五項基本原則,分別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