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 婚姻法和繼承法
考點:繼承法【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概述
繼承法,是調整財產繼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法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遺囑的形式
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這五種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若其他遺囑的內容和公證遺囑的內容沖突。無論公證遺囑訂立的時間先后均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