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節 行政復議
考點:重要行政復議法律規則【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行政復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It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2.行政復議當事人
行政復議當事人主要有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行政復議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復議當事人的權利主要有陳述權、閱卷權、撤回權、救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