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節 行政處罰
考點:重要行政處罰法律規則【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行政處罰的設定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2.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我國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主要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還可以應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要求適用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為可以當面處罰的程序.主要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應適用的程序.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3。行政罰款的“裁執分離”
一般情況下.我國行政罰款實行“裁執分離”.即做出罰款決定與執行罰款決定的不能成為同一主體。但對于簡易程序中當場決定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或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4.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依法申訴、檢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