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 破產法律制度
考點:破產清算【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破產宣告及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經依法宣布債務人破產并予以公告的審判行為。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破產財產變價。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2)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分配方式。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分配方案。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5)執行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