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 破產法律制度
考點: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債權人會議及其組成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2.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4.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