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 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考點: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包括: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簽訂及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職務侵占罪:(專指非國有公司等)
職務侵占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常為“監守自盜”),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如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等)的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財產在內的公共財產。
三是刑罰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最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的行為可以分為“超期未還型(超過三個月未還)”、“營利活動型(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非法活動型(進行賭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經營、放高利貸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三種情形。這種“非法活動”既沒有挪用資金數額和時間的限制,也沒有還與不還的條件,只要是挪用資金用于非法活動的,即構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體與職務侵占罪主體一樣,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
按照《刑法》規定,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而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犯受賄罪的,最高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
本罪屬于瀆職犯罪。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既可能是未盡嚴格審查合同、認識被騙結果的注意義務,也可能是對結果有所認識,但未盡避免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避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