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第四章第三節考點及相關練習題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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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貸款人制度是指在銀行體系由于遭遇不利的沖擊引起流動性需求增加,而銀行體系本身又無法滿足這種需求時,由中央銀行向銀行體系提供流動性以確保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一種制度安排。
最后貸款人的主要目標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屬于全局性目標,提供的是一種緊急資金援助或者支持,這種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為銀行危機買單,而是體現為政府作為行政力量在市場經濟行為中的一種宏觀調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則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銀行是承擔最后貸款人角色的主要機構
中央銀行對法定貨幣發行權的壟斷,決定了最后貸款人功能應該也必須由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最后貸款人的援助對象
最后貸款人的援助對象是暫時出現流動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
(三)最后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開市場業務,通過公開市場購買合格資產,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二是再貼現窗口,直接向有償債能力但資金暫時周轉不靈的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由于貸款不是財政性資金,因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足夠的合格抵押品和擔保,并且為防止道德風險,一般都采取懲罰性的利率。
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通過提供緊急貸款彌補金融機構臨時流動性缺口、對高風險金融機構進行救助等方式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