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第四章第三節考點及相關練習題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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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1.目的
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投保機構
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3.保險幣種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4.最高償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5.被保險存款的賠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1)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2)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4)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進一步提升了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增強了銀行業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通過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國金融安全網,建立起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