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點內容精講
第一節 個人理財業務活動涉及的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個人理財業務中商業銀行和客戶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應當首先遵守《民法通則》的規定。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商業銀行(法人組織)和個人客戶(公民或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我國的公民,就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自然人。
在一個國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僅有本國公民,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l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分類
《民法通則》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我國,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
3.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三)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實質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代理的基本含義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第二,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第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第四,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5.代理的法律責任
第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
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商業銀行和客戶簽訂的相關合同基礎之上。理財業務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中與個人理財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格式條款合同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六)可撤銷的合同
簽訂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七)合同的履行
1.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八)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違約金責任;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定金責任;采取補救措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商業銀行法》是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的法律。商業銀行是個人理財業務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律主體。
《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商業銀行法》第16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也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第21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BR>(一)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是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二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可以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法》和銀行章程的規定向分行撥付營運資金,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在經營活動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1.“三性”原則,即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一,安全性原則?!渡虡I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金只能投資國債資產,而不能投資公司債券,以保證銀行資產在投資上的絕對安全。第二,流動性原則。銀行的放款應當對長期貸款、中期貸款和短期貸款保持適當的比例,其中還應特別注重銀行保持一定的流動資產,以應付支付還債的需要。
第三,效益性原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利高的資產項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無利的項目少做或者不做。
2.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商業銀行和其客戶以平等的身份參與到金融活動中,遵循平等民事主體的基本行為準則。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公平競爭原則。
5.依法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的原則。
6.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原則。
(三)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的業務,按資金來源和用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負債業務,即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形式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
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吸收公眾存款是最主要的負債業務。
2.資產業務,即商業銀行運用其積聚的貨幣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的業務。
主要包括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外匯等,其中最主要的業務是發放貸款。
3.中間業務,即商業銀行并不運用自己的資金,而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就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一項銀行中間業務。
(四)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1.商業銀行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2.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
《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
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我國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監管目標
一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二是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二)監管措施
銀行業監管措施主要有:
1.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
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
4.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
5.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6.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重組。
7.對有嚴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8.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一)概述
《證券法》調整證券發行、交易、監管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其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證券發行者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情況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6.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原則。
(三)證券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券機構主要有:
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我國有1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證券交易所。
2.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包括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依法可以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等業務;另一類是經紀類證券公司,依法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等。
5.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是全國性的證券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是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行組織的自律性會員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6.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目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掌握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要掌握《證券法》禁止交易的相關規定。
1.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
2.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投機行為,屬于欺詐交易,是證券犯罪的常見形態?!蹲C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BR>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4.禁止欺詐客戶行為。
5.禁止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五)客戶交易結算賬戶管理
客戶交易結算賬戶是指存管銀行為每個投資者開立的,管理投資者用于證券買賣用途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專戶??蛻艚灰捉Y算資金管理賬戶記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并與客戶的銀行結算賬戶
(儲蓄卡)和客戶的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建立對應關系。
(六)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可能涉及銀行個人理財從業人員的主要是:
1.發行人擅自發行證券的民事責任。
2.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
3.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
4.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一)基本內容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只限于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和保險基金等均不屬于該法的調整對象。
(二)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保險組織和保險行為,其范圍涵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保險活動。
作為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從業人員,對于《保險法》的了解主要在于“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部分,避免在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違法現象。
(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三)代理人、經紀人的執業許可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并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一)基本內容
信托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法》的調整對象是信托關系,其范圍涵蓋了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公益信托。
(二)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
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四十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
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人信托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
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
第三十七條 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3.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四十七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一)基本內容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的所得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秱€人所得稅法》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
1.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免納和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收入項目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
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是一部明確物的歸屬,保護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1.不動產登記管理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動產的交付管理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
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擔保物權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特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4.抵押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5.質押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6.留置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