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一、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
1.誠實信用。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準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恪守誠實信用,保持品行正直,毫無疑問是從業人員首先應當具備的職業操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循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2.守法合規。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其投資決策的材料,以及從業人員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準確,確保客戶能夠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3.專業勝任。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從業人員必須有全面、豐富的知識,不僅要求十分熟悉本行業的各項產品和服務,而且對個人理財涉及的其他金融領域,如證券、保險都能有比較透徹的了解,對關聯領域的知識,如稅務、法律,也都應有基本的素養,對國內外政治局勢、經濟走勢有深刻認識。
4.勤勉盡職。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的商業信譽。
5.保護商業秘密和隱私。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為客戶保守秘密是一項最基本的職業操守。
6.公平競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7.職業形象。在金融從業人員職業形象塑造時應注意塑造權威的保守職場人員的職業形象,恰如其分地襯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
二、從業人員崗位職責要求
1.熟知業務。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建議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2.崗位職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
3.信息披露。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4.信息保密。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
5.內幕交易。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6.協助執行。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露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三、從業人員與客戶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1.了解客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2.禮貌服務。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
3.公平對待。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
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
4.風險提示。向客戶建議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建議的產品及服務涉及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示。
5.利益沖突。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
6.禮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
7.娛樂及便利。
8.客戶投訴。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應接受并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并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采用統一的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從業人員與同事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從業人員與同事應當團結合作。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
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1.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應當忠于職守。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2.商業銀行應建立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完善理財業務人員的處罰和退出機制,加強對理財業務人員的持續專業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要建立問責制。
3.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4.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
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1.同業競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2.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七、從業人員與監管機構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1.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與監管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2.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以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更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服務規避監管要求。
3.反洗錢。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八、從業人員的限制性條款
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和指引》,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
如確有需要,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可以協助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但必須制定明確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授權管理規則。
嚴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變相代理銷售在境內不具備開展相關金融業務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金融產品。
九、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
(一)民事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1.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2.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3.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行政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1)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2)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3)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4)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5)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2.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1)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2)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3)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4)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5)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3.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2)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3)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4.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刑事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存在前述第(二)項第1小項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9月20日銀監會頒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商業銀行因違反相關規定,或因相關責任人嚴重疏忽,造成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監管部門將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發售銀行高級管理層、理財業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暫停該機構發售新的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