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操作程序
在落實貸款批復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條件,并進行嚴格的放款審查后,銀行應保留所有證明借款人滿足提款前提條件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準備著手辦理貸款發放。貸款發放過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則的情況下,銀行應按有關程序發放貸款。但必須說明的是,由于各銀行目前對公司業務人員前、后臺工作的職責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存在差異,各銀行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提款操作細則,規范貸款執行階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請和其他有關資料;
②銀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請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固定格式并加蓋企業公章及法人簽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權書的情況下受委托人簽字);
③創建貸款合同;
④有關用款審批資料按內部審批流程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
⑤按賬務處理部門的要求提交審批及相關用款憑證辦理提款手續;
⑥所提貸款款項人賬后,向賬務處理部門索取有關憑證,入檔案卷保存;
⑦建立臺賬并在提款當日記錄,如果借款人、保證人均在同一地區,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要求,在其信貸登記系統登記,經審核后進 行發送;
⑧如為自營外匯貸款還需填寫“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
(2)注意事項
銀行在辦理放款手續時,應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辦理開戶手續;
②提款日期、金額及貸款用途是否與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要求及時更新數據信息并發送;
④是否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數據。
停止發放貸款的情況
在一定時期內終止發放貸款是銀行對借款人違約實行的一種制裁,是執行法律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的具體體現,也是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在下列情況中,銀行可以對借款人采取終止提款措施。
1.挪用貸款的情況
一般而言,從借款申請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對貸款的用途都比較明確,但一些借款人對貸款的實際使用往往與合同規定的用途相背離。如有的借款人將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購買固定資產、搞基本建設,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減弱,致使貸款到期時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影響銀行資金的流動性,給銀行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甚至有的借款人將銀行的貸款用于炒買炒賣有價證券、期貨或房地產等高風險的業務,或者將貸款轉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違反國家的金融法規,使銀行貸款安全性受到極大的威脅。發現此類行為,銀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發放貸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貸款。具體而言,挪用貸款的情況一般包括:
(1)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
(2)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挪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4)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業挪用流動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
2.其他違約情況
(1)未按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
(2)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使用貸款進行非法經營
3.違約后的處理
在貸款發放階段,銀行務必密切關注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現上述或其他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違約情況,要立即終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視具體情況提前收回貸款。情況嚴重的,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積極防范授信風險。
如果出現上述任何違約事件,銀行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②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額度;
③宣布貸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據合同約定立即從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扣款用于償還被銀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債務;
④宣布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的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