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處置
(2)招標處置
(3)打包出售
(4)委托銷售
(二)重組的種類
1、自主型重組
2、司法型重組,具體包括:
(1)破產重整--為了避免債務人立即破產,重組失敗以后債務人通常都會轉入破產程序,因此這類重組被稱為"破產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三個月內, 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 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過程。
把和解與整頓結合起來, 則為我國破產法的獨創。
現行《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和解與整頓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 和解與整頓融為一體
第二, 和解與整頓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程序
第三, 和解與整頓由政府行政部門決定和主持
三、呆賬核銷
2010 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又發布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2010 年修訂版)》 (以下簡稱《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
1 呆賬的認定
(11) 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 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 關閉、 解散或撤銷, 但銀行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 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 3 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13)對于余額在 50 萬元( 含 50 萬元) 以下[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 5 萬元(含 5萬元)以下]的公司類貸款,經追索 2 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4)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涉嫌違法犯罪, 或因銀行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 2 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5)銀行對單筆貸款額在 500 萬元及以下的, 經追索 1 年以上, 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
(1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2 呆賬核銷的申報與審批
(2)呆賬核銷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準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 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多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