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設施防火
1.防火設計要求
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等,應設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4)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關規定;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關規定。
2.儲罐防火
1)儲罐選型時首先應保證使用的可靠和安全,要求儲罐結構密封性好,以減少儲罐內石油及石油產品的蒸發損耗,既保護了環境免遭污染,也防止了儲罐區可燃蒸氣的積聚,減少了油庫的不安全因素。
2)儲罐安裝的所有電氣設備和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和類別,測量油面的電子儀表、溫度計以及其他指示器、探測器等,均應按專門的設計要求安裝在儲罐上。鋼制儲罐必須做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鋼質儲罐接地點沿儲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裝有阻火器的地上臥式儲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頂鋼質儲罐的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鋁頂儲罐和頂板厚度小于4mm的鋼質儲罐,應裝設避雷針。浮頂罐或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導線做電氣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