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設計的一般規定
1.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升溫曲線的規定;對于一、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RABT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HC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注:1.HC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 處鋼筋的溫度超過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2.PABT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處鋼筋的溫度超過30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2)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隧道,耐火極限不限。
2.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4.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人口的間隔宜為1000~1500m。
2)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l000m。
3)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4)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5)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300m。
2)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3)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4)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5)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7.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8.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l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