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滅火劑系統設計參數
1.一般規定
1)干粉滅火系統按應用方式可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撲救封閉空間內的火災應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撲救具體保護對象的火災應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2)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噴放干粉時不能自動關閉的防護區開口,其總面積不應大于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15%,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
②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力不宜小于1200Pa。
3)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應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②在噴頭和保護對象之間,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③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 50mm。
4)當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有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供應源時,啟動干粉滅火系統之前或同時,必須切斷氣體、液體的供應源。
5)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宜采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劑;可燃固體表面火災應采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劑。
6)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不應小于所需儲存量最多的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儲存量。
7)組合分配系統保護的防護區與保護對象之和不得超過8個。當防護區與保護對象之和超過5個時,或者在噴放后48h內不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時,滅火劑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
8)備用干粉儲存容器應與系統管網相連,并能與主用于粉儲存容器切換使用。
2.全淹沒滅火系統
1)全淹沒滅火系統的滅火劑設計濃度不得小于0.65kg/m3。
2)全淹沒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大于30s。
3)全淹沒滅火系統噴頭布置,應使防護區內滅火劑分布均勻。
4)防護區應設泄壓口,并宜設在外墻上,其高度應大于防護區凈高的2/3。
3.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1)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可采用面積法或體積法。當保護對象的著火部位是平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采用面積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蓋時,應采用體積法。
2)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30s;室外或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60s。
4.預制滅火裝置
1)預制滅火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滅火劑儲存量不得大于1 50kg。
②管道長度不得大于20m。
③工作壓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宜用一套預制滅火裝置保護。
3)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所用預制滅火裝置最多不得超過4套,并應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間差不得大于2s。
5.管網壓力
管網起點(干粉儲存容器輸出容器閥出口)壓力不應大于2.5MPa;管網最不利點噴頭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