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
1.一般規定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按應用方式可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全淹沒滅火系統應用于撲救封閉空間內的火災;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應用于撲救不需封閉空間條件的具體保護對象的非深位火災。
1)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
2)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規定
3)啟動釋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時,必須切斷可燃、助燃氣體的氣源。
4)組合分配系統的二氧化碳儲存量,不應小于所需儲存量最大的一個防護區域或保護對象的儲存量。
5)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或者在48h內不能恢復時,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對于高壓系統和單獨設置備用儲存容器的低壓系統,備用量的儲存容器應與系統管網相連,應能與主儲存容器切換使用。
2.全淹沒滅火系統的設計
1)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2)當防護區內存有兩種及兩種以上可燃物時,防護區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應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
3)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超過100℃時,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設計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超過5℃增加2%。
4)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低于-20℃時,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設計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降低1℃增加2%。
5)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并宜設在外墻上,其高度應大于防護區凈高的2/3。當防護區設有防爆泄壓孑L時,可不單獨設置泄壓口。
6)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
3.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
1)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可采用面積法或體積法。當保護對象的著火部位是比較平直的表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著火對象為不規則物體時,應采用體積法。
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于0.5min。對于燃點溫度低于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二氧化碳的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min。
3)當采用面積法設計時,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