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題單選 甲公司承諾對方交付貨款10%作為定金后,即與其簽訂正式的購貨合同。但甲公司在接到定金后,卻表示不愿意與對方簽訂合同。對此,甲公司應( )。
A.承擔違約責任
B.承擔侵權責任
C.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因合同尚未簽訂,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C
本題考查對象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在締約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屬于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甲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第32題單選 甲在裁縫店加工連衣裙一件。取衣服時,因帶的錢不夠付加工費,征得裁縫店同意將一塊手表留下,過幾天交費取回手表。裁縫店對該手表享有( )。
A.質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典權
參考答案:A
本題考查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是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而發生的債權,留置物必須是債權人實際上已經占有的,質權則不需具備這兩個條件。題中手表與服裝加工合同無牽連關系,應當看作是質權,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第33題單選 訴訟時效中斷之后,過去的期間( )。
A.仍然有效
B.歸于無效
C.應適當考慮
D.可以不再考慮
參考答案:B
本題考查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民法通則》第140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第34題單選 下列財產中應當歸國家所有的是( )。
A.失散的飼養動物
B.遺失物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D.漂流物
參考答案:C
本題考查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不應該屬于國家所有。
第35題單選 自然人開始享有名譽權的時間是( )。
A.出生時
B.年滿10周歲時
C.年滿18周歲時
D.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時
參考答案:A
二、簡答題:36~38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第36題簡答 簡述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劃分標準及其含義。
參考答案:以承擔責任是否有財產限制為標準,民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某部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抵押人僅以抵押財產對所擔保的債權承擔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
第37題簡答 簡述身份權的概念與特征。
參考答案:身份權是指基于權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榮譽權、監護權等。
身份權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權具有專屬性;(2)身份權具有義務性;(3)身份權無時效性。
第38題簡答 簡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參考答案: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的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和被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則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
(3)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則沒有這種限制,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
(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而轉繼承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
三、論述題:39小題,每小題20分,共20分。
第39題簡答 試論債的主體的變更。
參考答案:債的主體變更是指債的內容和標的不變,只是債的關系的當事人改變,實際上就是債的轉移。債的主體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債的主體的協議變更是當事人根據協議變更債的主體,包括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權轉讓,由債權人和受讓債權的第三人訂立債權轉讓的協議,訂立債權轉讓協議適用合同訂立的程序和方式。所以,轉讓的債權須具備可讓與性,所轉讓的債權范圍和強度不能超過原債權。債權人應當將債權轉讓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債務移轉,又稱債務承擔,指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移轉協議,債務移轉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債務人可以移轉全部債務,也可以移轉部分債務。債務全部移轉的,受讓人成為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成為債務主體,債權人只能向新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部分移轉的,移轉協議生效后,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一并為債務人一方,形成多數人之債,各債務人按約定份額承擔債務。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又稱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業合并兩種情形,均導致債的主體發生變更。
四、案例分析題:40~41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第40題簡答 2004年3月,張某、高某、劉某、段某、王某5人協議組成“五興石碴廠”,共同經營、利潤平分、債務均攤。在領取營業執照時,因故未寫王某的姓名。張某任廠長,高某任會計,劉某任保管兼發料,段某、王某任業務員負責聯系業務。同年4月至7月間,該廠購買吳某開辦的“吳記石碴廠”石碴600立方,每立方l0元錢,共計6 000元整,當時未付款。8月初,經張某手一次付給吳1 500元,9月初經高某手付給吳2 000元。9月底,“五興石碴廠”因內部矛盾,出現虧損,張、高2人要求退股,經5人協商達成協議: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賬目結清,盈虧5個人平分;9月30日后張、高退股,與盈虧無關。但在張、高交接手續過程中,5人因賬目不清發生糾紛,所欠吳某2 500元錢也因虧損無錢一直沒有償還。吳某多次討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張、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沒有清償責任。王某則提出,營業執照中無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幫工,與2 500元債務無關。問:
本案中的債務人是誰?如何處理這一債務糾紛?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五興石碴廠與吳記石碴廠債務糾紛一案,因張某等5人是合伙關系,所欠吳某2 500元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按照《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這5人對債務都有償還責任,都是債務人,而且負連帶責任。
理由:從事實來看,五興石碴廠欠債在先,張、高兩人退伙在后。兩人退伙時,2 500元債務已經存在。《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解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41題簡答 甲和乙訂立了一份買賣牛的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3頭牛,總價款為6 000元。乙向甲預付3 000元,余款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三頭牛,一天,一頭牛把丙頂傷,為此,丙花去醫療費2 000元。問: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 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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