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題單選 債權不同于特權的特征有 ( )
A.是對世權
B.是支配權
C.是請求權
D.是財產權
參考答案:C
第32題單選 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 ( )
A.公民
B.自然人
C.法人
D.公眾
參考答案:B
第33題單選 需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形式是 ( )
A.自書遺囑
B.代書遺囑
C.口頭遺囑
D.錄音遺囑
參考答案:B
第34題單選 被繼承人死亡后,分給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的遺產份額 ( )
A.只能多于繼承人
B.只能少于繼承人
C.與繼承人相同
D.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參考答案:D
第35題單選 離婚時,女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如女方生活有困難 ( )
A.由男方償還
B.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C.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D.應由女方本人償還
參考答案:D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3個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只需簡要回答基本內容,不需詳細分析、論證和綜合。
第36題簡答 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參考答案: 第一,遺囑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如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第三,遺囑的內容須合法。遺囑中處分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內容須合法。遺囑未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處分應保留必要份額的部分內容無效。
第四,遺囑的形式須符合法律要求。除在危急情況下外,不得立口頭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37題簡答 簡述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參考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具體在適用動產善意取得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第二,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善意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動產,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貨幣和無記名證券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即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繼承、遺贈等行為取得的財產,不得產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第38題簡答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其作用是什么?
參考答案: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它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的作用體現為以下幾點: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國進行民事立法,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導思想;
(2)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對單行法和特別法的制定具有統統作用,使民事法律體系達到統一與和諧;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正確解釋民法和民事單行法條文涵義的準繩;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據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三、論述題:本題滿分20分。要求有理有據,論證充分。
第39題簡答 試述我國《民法通則》對人生權進行保護的意義。
參考答案:我國《民法通則》對人身權的規定是在總結了歷史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作出的,在我國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對我國民事主體人身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1)賦予人身權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則》開創性的將人身權專列一章進行集中規定,并在知識產權和民事責任中也有具體的規定,足以顯示我國民法對人身權的重視。
(2)《民法通則》對人身權的規定,是我國《憲法》中有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原則的具體化。
(3)對人身權的保護規定,使民法調整對象更加完整,也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同時也使我國民法學理論更趨完備。
總之,《民法通則》對人身權的規定和實施,對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精神文明建設都有現實的和深遠的意義。
四、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個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要求對所列問題作出回答,并說明理由。
第40題簡答 1989年7月,中國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場撞壞法國公民乙的相機,乙索高額賠償遭到拒絕,雙方訴至法院。問: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審理此案?為什么?
參考答案: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人之間發生的是民事侵權關系,應當根據民事法律予以解決。
甲為中國公民,應適用中國法律。乙為外國人,但其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了民事侵權關系,故適用我國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從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糾紛發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審理此案。
第41題簡答 李明與其妻張梅及兒子李冬全家外出,因車禍而全家遇難,李明與張梅共同遺有存款5萬元,現李明之兄李伯與張梅之父都認為自己是惟一繼承人,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試問:這項遺產應由誰繼承?
參考答案:李明一家同一車禍中死亡,難以確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順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人,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幾個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據此規定,李明與張梅系夫妻,輩份相同,則推定他們兩個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李冬是晚輩,推定后死。那么這項遺產由李明、張梅二人各一半,各由他們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李明的遺產由李冬繼承:張梅的遺產由李冬與其父共同繼承。李冬死亡,屬于他的繼承遺產權利,就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因他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應由其外祖父(張梅之父)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這5萬元應由張梅之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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