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社會組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最主要的區別。社會組織是為實現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條件建立起來的團體。法人可以是多個人集合組成的團體,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數量的財產集合組成的團體,如基金會。自然人是民事主體,法人也是民事主體。
(2)法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法人是社會組織,但并非任何社會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具備法人成立條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這是法人區別于非法人組織的根本所在。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法人的財產獨立于其出資者的財產。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具有獨立的組織和獨立的財產的必然結果。獨立責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優點,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