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概念
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我國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圍比公民廣,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但我國《民法通則》采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國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
我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義:
(1)可以確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享有地和民事義務承擔地。
(2)可以確定對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民通意見》第28條第2款規定:tt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可以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如根據《民法通則》第149條的規定,在涉外遺產繼承關系中,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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