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類型
1.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
基于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是由物權法來規定的。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三種物權的類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屬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為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從所有權中可以分離、派生出其他各種物權。《物權法》第40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物權法》第l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通常對物權做以下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以權利人所支配的物是否自己之物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權利。自物權只有所有權一種。他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權利。所有權之外的物權都是他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質押權等。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以物權的客體是否動產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物權的客體是動產的,為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都屬于動產物權;物權的客體是不動產的,為不動產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都是不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以物權是否能夠獨立存在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主物權,是指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從物權,是指必須依賴于其他權利才能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一般來講,從物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以對物的支配范圍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所有權與限制物權。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標的物依法全面支配的物權。全面支配意味著支配范圍的全面性,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所有權亦稱“完全物權”。限制物權,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一定方面的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國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無處分的權利。限制物權包含了所有權之外的各種物權形態,它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