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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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業中,而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企業,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業存在的基礎。因此,《合伙企業法》第43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②入伙的效力
《合伙企業法》第44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強制性規定。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