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組織。這里所說的“事業”包括各種行業,可以是營利性的行業,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行業。
我國關于合伙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兩部法律中。以適用法律的不同為標準,合伙可分為兩種類型,合同型合伙和企業型合伙。所謂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據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該類型合伙雖然有兩個以上的人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但是沒有合伙名稱,并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為一個組織體,組織松散;或者是臨時性的i其性質屬于合伙合同,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型合伙適用《民法通則》。所謂企業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該類型合伙具有字號,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一個組織體。企業型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
無論是合同型合伙還是企業型合伙,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規則,例如都需要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訂立合伙協議,都需要共擔責任和風險等。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方面,企業型合伙具有字號、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一個組織體,具有較強的團體性,可以成獨立的民事主體;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性質上不過是一種合同關系。另一方面,兩者在設立的條件、持續性、是否建立商業賬簿、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區別。本書討論的合伙是以《合伙企業法》為依據的企業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