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的概念與清算終結
法人的清算,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職權清理即將終止的法人財產,了結其全部法律關系的活動。
《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可見,清算為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清算中的法人與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是指負責清算事務的組織,一般由法人的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的主要任務是清理法人財產、了結現存事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移交剩余財產。
清算終結,由清算組向法人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辦理注銷登記后,法人即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