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l4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參加,即必須是多個人的集合。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第l6條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以便于與合伙企業交易的人了解該合伙的類型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