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與合伙債務的承擔
(1)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2)合伙債務的承擔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8~40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限連帶責任包括“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兩層含義。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各合伙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此即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 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每個合伙人都必須對全部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請求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對抗債權人,此即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倒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