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即物權是一種支配權。
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過他人行為的介入。權利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民事行為來實現,如將自有房屋轉讓;也可以通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如在自家庭院里種花。
任何種類的物權都以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為特征,但是,支配范圍的大小依物權的種類而定。例如,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種總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權則總是在某一個方面對他人所有的物進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無權處分。
第二,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必然具有排他性。排他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物上權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或稱絕對權。其二,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排他性,說明了物權不僅是人對于物的關系,而且還具有人與人的關系。
第三,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物權作為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物的歸屬,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物權的內容,因對標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