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復習資料(5)
2016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復習資料:未成年人法定監護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范圍和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合伙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合形式。
②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當事人之間共同進行生產經營,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 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③合伙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經營的基礎。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只出資金、實物或技術而不參與經營、勞動,擔參與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擔虧損的,共同負擔合伙風險。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1)合伙人的權利:①參與合伙經營活動和監督合伙事務的權利。②對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③分離合伙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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