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
抵押權權能: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可及于擔保物的變形物,損害賠償金及保險金。
2.物上請求權:若擔保人或第三人行為致使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擔保權人可對擔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3、不可分性:
(1)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2)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擔保債權全部;
(3)債權部分消滅,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4)債權被分割,各部分債權均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5)抵押物價值上揚,無權減少,價值下跌,無義務補充。
優先受償權:
實現條件:
1.抵押權有效并現實存在;
2.債務到期,債務人有不履行的事實。
實現方法:拍賣、變賣,折價(協議選擇,協議不成由法院決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組織進行。)抵押權的時效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
抵押財產:
1.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 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登記:
1.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現有的以及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等動產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辦理登記,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如無約定: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設定前即為抵押物之從物的效力及于從物;抵押物分屬不同所有人的,不急及于從物。原則上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孳息。
2018報名條件:2018年成人高考報名條件
2018成考報名:2018年成人高考報名時間預計2018年8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