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票【★2011年多選題】
1.支票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012年不定項選擇題】
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4.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