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1.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規定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
3.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