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主義國民收入的分配
考試內容:
1、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2、社會主義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
3、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要點:
1、國民收入的基本概念
(1)國民生產總值(GNP)——公民原則
又稱國民總收入,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所有常駐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終成果。
(2)國內生產總值(GDP)——國土原則
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所有常駐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不包括能源、原材料等各種中間消耗的價值,只計算國民經濟各部門以貨幣表現的全部社會最終產品和勞務價值的總和。
(3)國民生產總值(GNP)和國內生產總值(GDP)之間相互聯系
國民生產總值 = 國內生產總值 + 本國居民來自國外的財產和勞務收入 — 支付給外國居民的財產和勞務收入
= 國內生產總值 + 國外凈要素收入
國內生產總值 = 國民生產總值 — 國外凈要素收入
2、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1)社會主義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與物質生產有直接聯系的成員中進行的。
(2)社會主義國民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企業收入和生產勞動者的個人收入三部分,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三種基本的原始收入。
(3)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以稅金或利潤形式按規定上繳國家,作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使用;
以企業基金的形式留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生產、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先進職工;
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使用。
(4)社會主義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
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
以合作事業基金形式上繳集體單位或主管部門;
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
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
(5)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由于普遍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承包農民或承包小組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
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作為集體提留;
以個人收入形式留歸農民。
3、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1)國民收入再分配,是繼初次分配之后,國民收入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的分配。通過再分配形成的收入,稱為派生收入。
(2)社會主義國民收入之所以必須進行再次分配,有下列原因:
① 滿足非物質生產部門的需要
② 加強重點建設,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
③ 設立社會保障基金
④ 建立社會后備基金
(3)社會主義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徑有四條主要的途徑:
① 國家財政收支——籌集資金、供應資金
② 銀行信貸——存貸款活動本身、差別利率
③ 勞務費用的支付
④ 價格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