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如果是法人或單位代理的,則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如果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為個人的,簽章則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粘單上第一記載人在粘接處的簽章應與其在粘單上的背書人簽章處的簽章完全一致。只有這樣才能從票據的要式上證明粘接處簽章確為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所為,證明該粘單確為第一背書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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