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 |
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
適用 |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主要 |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
審批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
注意 |
①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
【提示】
(1)對于被執行人必要的生產工具,本人及他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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