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設置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么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么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并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后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并被受理之后,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范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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