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第六章,①企業(yè)破產中,債務人企業(yè)有無償轉讓財產等五種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②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第九章,可撤銷合同: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第九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第十章,贈與合同的撤銷: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