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主體:
審計調整分錄由注冊會計師編制;而會計賬務處理分錄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人員編制,二者編制的主體不同。
2.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是審計責任,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承擔會計責任,審計責任不可替代、減輕和免除會計責任。由此注冊會計師行使的是審計職能,不可代行管理層的管理職能;而編制會計分錄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會計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所編制的審計調整分錄不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而只能作為注冊會計師調整財務報表的依據。
3.記錄對象:
審計調整分錄記錄的對象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報,所調整的對象直接針對存在錯報的財務報表項目,也就是錯報所造成的最后結果。審計調整分錄與會計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程序沒有多大聯系(不針對經濟業務的處理過程)。
會計分錄則是針對經濟業務的處理過程,按照相關會計法規規定有步驟地編制的,比如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時,需要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作為中間過渡科目反映調整的過程,而這一科目在審計調整分錄中是不會涉及的。
4.編制依據:
審計調整分錄是根據所查出來的錯報編制,無需附錄原始憑證,而會計賬務處理分錄是根據記錄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因此記賬憑證后必須附錄原始憑證。
5.使用的科目:
由于審計調整分錄是直接針對財務報表的,比如被審計單位存貨中的原材料核算出現錯誤,注冊會計師經過詳細審計,認為有必要建議調整,則直接用“存貨”作為審計調整分錄的科目,而不用“原材料”,因為在財務報表項目中,原材料是在“存貨”項目中體現。同樣,對于各種減值準備,也直接利用其對應的報表項目進行調整。比如,壞賬準備的計提出現錯誤,因為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壞賬準備并入“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等項目反映,因此審計調整分錄直接調整“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項目。
6.編制要求:
雖然現在還沒有相關法規對審計調整分錄的編制作出具體要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對工作底稿的要求安排分錄形式,但無論注冊會計師如何編制審計調整分錄,其前提是不可違背的,即必須能夠實現調整財務報表的目的,并能夠詳細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會計部門)所編制的會計分錄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因此會計分錄應按統一要求編制。
對于二者的聯系,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都必須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的規定確定會計處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