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
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金額不大,則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此外,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稅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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