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3.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第三十五條規定,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損失情況說明。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3.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因此,企業發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必須按上述規定分類計算及確認相應的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納稅人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中,通過提供虛假的材料和證據等手段,虛扣或多扣資產損失,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稅務機關將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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