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除個體戶以外。(由于個體戶水平低,較多存在偷漏稅問題。)
對于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責任。
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如果發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但要受到處罰)。對受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
在檢查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書上是按第四節第三條公式:(成本+利潤)/(1-消費稅率)
而稅務局要求的是按第五節第三條規定(公式見下)
三、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也是從價的,在加工費中包含了代墊的輔導費)
四、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納稅款的抵扣
七項,原則同P119,不同的是這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
計算公式(掌握,稅款是倒擠出來的,原理同外購)
當期準予扣除的51Test的期初庫存的委托51Test的當期收回的委托51Test的期末庫存的委托
委托加工應稅消的=的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的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的加工應稅消費品
費品已納稅款51Test51Test已納稅款51Test51Test51Test已納稅款51Test51Test51Test已納稅款
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寶石的已納稅款。
第六節 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七節 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換算公式: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公式下的解釋有問題,應該是看是否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17%,小規模納稅人為6%、4%(4%商業企業較少,一般多為6%的生產企業)
第八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
(一)實行價定率辦法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進口環節不能抵境外的稅款。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組從價的)
(二)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另外加上復合計稅
注意:進口應稅消費品時與國內稅率表不同
公式:進口數量×單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第九節 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
老師總結:
政策 適用情況 退稅計算
企業 狀況
出口免稅并退稅 外貿企業 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
從價定率:應退消費稅額=出口貨物的出廠銷售額×比例稅率從量定額:應退消費稅額=出口數量×單位稅額也有復合計稅
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稅不退稅 生產性企業 自營出口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
不免不退 一般商貿企業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
第十一節 納稅申報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同時代收代交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受托方所在地稅率算)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