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選擇題、判斷題占2分左右,有時出現土地使用稅的簡單計算。
一、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企業。
二、計稅依據
1.土地面積:按順序確定,即測定面積、土地使用證書的面積、申報面積。
2.稅率:幅度的定額稅率。
1.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有較大提高。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50倍,同一地區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20倍。
2.經濟落后地區,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30%.
三、優惠政策
1.全國性與地方性
2.與計算結合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地。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他均為次月起繳納。
第十章房產稅法
本章歷年單選、多選、判斷占2題左右,計算或綜合題涉及到房產稅的計算一般與企業所得稅結合在一起。
一、納稅人(不包括外商)
房產稅、城建稅外商不繳納。
二、計稅依據和房稅
1.從價計征按1.2%,從租計征按12%,個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經營房按12%)。
2.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內房產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 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①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②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
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三、優惠
注意:P226的1、2、3、11點。
四、時間
重點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與次月區分
第十一章車船稅法
一、不同車船計稅單位
稅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元) |
備注 |
載客汽車 |
每輛 |
60~660 |
包括電車 |
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 |
按自重每噸 |
16~120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24~120 |
|
摩托車 |
每輛 |
36~180 |
|
船舶 |
按凈噸位每噸 |
3~6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 計算 |
二、應納稅額計算
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l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三、優惠政策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2.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3.捕撈、養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
6.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四、期限與地點
1.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2.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
3.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