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違約金、優質費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基本規定: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3.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4.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還原成原煤數量。
5.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6.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