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稅務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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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規范,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應當承擔稅務行政責任。
第二,從當事人主觀方面講,并不區分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有稅務違法行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第三,當事人行為一般是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這里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要區分稅收違法與稅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區分稅收違法行為是不是輕微。
第四,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
法定依據;法定機關設定;法定機關實施;法定程序實施。
(二)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規定公開;處罰程序公開。
(三)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四)過罰相當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六)監督、制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見下表: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章 | 對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l000元;對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最高不得超過l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以下級別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 |
需要說明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是一種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因此,這類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設定原則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執行的。
【例題1·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設
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0年)
A.國家稅務總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B.國家稅務總局對非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5000元
C.國家稅務總局對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l0000元
D.國家稅務總局對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答案】ACD
【解析】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l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礙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所以選項B不正確。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2009年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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