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
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資格。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 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
1.征稅行為 | (1)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2)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
3.發票管理行為 | 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 稅收保全措施有:(1)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措施有:(1)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2)拍賣或變賣所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
5.行政處罰行為 |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 (1)頒發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7.資格認定行為 | |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 |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特別提示】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例題6·多選題】下列各項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或審查范圍的有( )。
A.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規章的行為
B.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D.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答案】BCD
【解析】規章不能提請審查。BCD選項都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例題7·多選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服的,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的有( )。
A.確認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
B.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C.確認抵扣稅款
D.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答案】ABC
【解析】ABC選項都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申請人對其不服的,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D選項屬于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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