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具體情況 | 基本規定 |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對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
【相關鏈接】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要注意國稅的垂直管理和地稅某些級次的雙線管理,這點要與第一章相呼應。二是要注意正常情況下一級復議制度和特殊情況下二級復議審理的規定前提。其中需要辨析的是:對于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而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已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單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三是對于罰款與加處罰款復議管轄存在差別,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8-多選題】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可向( )申請行政復議。
A.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B.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C.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
D.國家稅務總局
【答案】AC
【解析】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上述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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