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包括九個小節內容。稅法章節核心內容解讀>>
【章節內容】
第一節: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三節: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四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第六節:稅收優惠
第七節: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八節:源泉扣繳
第九節:征收管理
【本章重點內容】
本章內容是稅法里最難的一章,題量和分值最高,平均在20分左右。
重點內容包括: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等。復習時,尤其理解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有關的內容。
除了考查但選擇題、多選題外,綜合題出題概率很大,一般覆蓋企業所得稅整章綜合出題。
【本章例題】
1.下列項目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是( )。
A.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B.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
C.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被處以的滯納金
D.企業所得稅稅款
答案:B
解析: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2.2015年度某企業會計報表上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其他有關情況如下:
(1)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18萬元;
(2)開發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20萬元(未形成資產);
(3)直接向某足球隊捐款35萬元;
(4)支付訴訟費2.3萬元;
(5)支付違反交通法規罰款0.8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納稅調整額;
(2)計算該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數額;
(3)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所得稅稅額;
(5)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應匯算清繳的所得稅稅額。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析:(1)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扣除限額=100× 12%=12(萬元)
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18萬元,超過限額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
(2)該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數額=20+20×50%=3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3)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向某足球隊捐款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萬元;
支付違反交通法規罰款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8萬元。
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6-10+35+0.8=131.8(萬元)
(4)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所得稅稅額=131.8×25%=32.95(萬元)
(5)該企業2015年度應匯算清繳的所得稅稅額=32.95-25(已預繳)=7.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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