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考前沖刺階段需要抓住重點進行備考,小編整理“2018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條件”,供大家學習!如果還有不明白的知識點,可以觀看233網校注冊會計師《稅法》沖刺提分班課程,點擊進入>>
一、應稅行為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應稅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內;
2.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務活動——列舉范圍;
3.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經營性活動;
4.應稅行為是有償的——有償。
二、滿足應稅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三、不同時滿足應稅條件但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經營活動不繳納增值稅: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體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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