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資源稅法
經典問題
1.教材上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個體戶是否可以成為扣繳義務人?
2.“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边@里的“中外合作”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外合作企業”嗎?
3.請問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繳納資源稅是如何規定的?
4.礦泉水是否屬于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5.“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何理解?
6.教材中說“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銷售數量小于加工數量按哪個繳納資源稅呢?
7.用外購已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對固體鹽征稅時,可以扣除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額;請問是在液體鹽領用時扣除還是在固體鹽銷售時扣除?也就是說固體鹽與液體鹽是否一一對應?
8.資源稅中,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9.什么是“資源稅管理證明”?
10.對資源稅的代扣代繳是如何規定的?
11.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之間有什么區別?
12.教材中對原油的資源稅的規定較多,如何才能綜合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