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9月經營狀況如下:
(1)生產食用酒精一批,將其中的50%用于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7萬元。
(2)將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劑調制成38度的配制酒,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8萬元、稅額3.06萬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將10%的葡萄酒用于生產酒心巧克力,采用賒銷方式銷售、不含稅總價為20萬元,貨已經交付,合同約定10月31日付款。
(4)將剩余90%的葡萄酒裝瓶對外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6萬元、稅額6.12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企業當期通過認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萬元,消費稅稅率為1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業務(1)應繳納的消費稅。
(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
(3)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
(4)計算業務(4)應繳納的消費稅。
(5)計算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答案及解析】
(1)應納稅額為0,酒精不屬于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2)應納的消費稅=18×10%=1.8(萬元)
(3)應納的消費稅=36÷90%×10%×10%=0.4(萬元)
(4)應納的消費稅=36×10%=3.6(萬元)
(5)應納的增值稅=1.7+3.06+6.12-8=2.88(萬元)。
4.(根據2017年教材第3問涉及知識點已過時)2016年3月,某縣稅務機關擬對轄區內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
如下:
(1)2013年9月以18000萬元協議購買用于該房地產項目的一宗土地,并繳納了契稅。
(2)2014年3月開始動工建設,發生開發成本6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開具的貸款憑證顯示利息支出3000萬元(按照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2000萬元)。
(3)2015年12月該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的質量保證金600萬元,未開具發票。
(4)2016年1月該項目已銷售可售建筑面積的90%,共計取得收入54000萬元,可售建筑面積的10%以成本價出售給本企業職工。
(5)該企業已按照2%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108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適用的契稅稅率為3%。)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簡要說明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理由。
(2)計算該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3)計算該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計算該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
(5)計算該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
【答案及解析】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該題目問法不嚴謹,該項目對外銷售可售建筑面積的90%,剩余10%以成本價出售給職工,相當于該項目全部銷售,屬于企業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2)契稅應納稅額=18000×3%=540(萬元)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18000+540=18540(萬元)
(3)轉讓收入=54000/90%=60000(萬元)
準予扣除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000×5%×(1+5%+3%+2%)=3300(萬元)
(4)開發成本=6000-600=5400(萬元)
開發費用=2000+(18540+5400)×5%=3197(萬元)
加計扣除金額=(5400+18540)×20%=4788(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18540+5400+3197+3300+4788=35225(萬元)
(5)土地增值額=54000÷90%-35225=24775(萬元)
增值率=24775/35225×100%=70.33%
應納的土地增值稅=24775×40%-35225×5%=8148.75(萬元)
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8148.75-1080=7068.75(萬元)。